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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2025年05月19日 10:14      

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榜样示范带动作用,学校对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依据《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全脱产)。其他类型学生的表彰奖励和本办法未涉及的表彰奖励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优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奖励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评选期内未受到违纪处分或未有处分未解除;

(三)勤奋学习,勇于探索,成绩优异,评选年度修学课程无不合格记录或补考、旷考、缓考记录;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本科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合格;

(五)坚持体育锻炼,体测成绩达到相关要求。

第五条 符合参评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三章 表彰奖励项目

第六条 荣誉类项目

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五四青年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七条 奖学金类项目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港澳台及华侨奖学金、优秀本科生学业奖、单项奖学金、光华学子综合素质五十强、光华学子成果奖、自强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校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社会奖学金等。

第八条 “优秀学生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与学生党建工作有关的荣誉类项目,由组织人事部依照有关办法实施。

第四章 表彰奖励程序

第九条 学校各类奖励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及各学院(研究院)将各项评优评奖信息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学生个人或班(团)集体根据各类奖励项目的评选条件和选拔方式,个人申请或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各学院(研究院)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初评工作;优秀本科生学业奖、单项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由各学院(研究院)评选、公示和审定。其他各项评优评奖由各学院(研究院)负责初步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办法,对各学院(研究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核实,审查各学院(研究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的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提出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获奖名单,并在全校公示,最终确定表彰奖励学生名单;

(五)学生如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实名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

(六)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作出维持或变更答复,若还持有异议可以按规定进行申诉;

(七)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的疏漏造成其未获得表彰奖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八)学校颁发表彰奖励决定书。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学生表彰奖励的评审机构。小组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领导担任组长,小组成员为学院(研究院)分管领导、辅导员、教师、学生等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表彰奖励工作细则,经单位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表彰奖励项目应分别制定表彰奖励办法,明确选拔条件、程序等内容。国家级和省级等学生表彰奖励项目,学校按其要求负责候选人的初评和推荐等工作;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奖励标准和比例由捐赠单位或个人与学校共同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外校交换生,延期毕业,或参评年度内休学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原则上没有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原《西南财经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西财大办〔2017〕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解释。